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南海区里水流潮雅乐幼儿园地块(以下简称“目标地块”)
占地面积:4685.54m2
地理位置: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社区流潮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名)“庙口”地段
土地使用权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社区流潮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农业用地
未来规划:服务设施用地(幼儿园)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州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佛山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10月9日批准实施的《规划条件(编号:(南海区)规划条件(2020)00086号)》,明确了项目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用地性质:服务设施用地(幼儿园)。按照土壤防治法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调查单位于2021年9月对该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在第一阶段调查期间,调查单位通过收集到的资料、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信息,对场地及周边地块进行了污染识别。根据调查情况,1997年之前项目地块为农田。1997年至2010年出租给村民用作鸡舍养殖。2010年后由于发展需要,村集体收回土地,2013年拆除鸡舍,开始种植树木。2019年为筹建流潮雅乐幼儿园,砍除树木平整地面,平整时使用了邻近村民建设楼房时所产生的建筑废土对地块南侧较低处进行堆填平整。2019年至今项目地块为闲置空地,2021年因开发需求,在地块北侧新建一个变电站。用地现状为闲置空地。
项目地块场地周边相邻地块未开发前均为农田。根据相邻地块开发后土地利用历史沿革,地块东侧为流潮村;南侧为空地;西侧隔佛山一环路为志高空调散件车间;北侧为绿智电机设备有限公司,历史为广东志高空调股份公司。
项目地块内历史至今皆为农业用地,从未有过生产企业,因此本次调查范围全部视为非重点区域,面积为4685.54m2。根据污染识别结果,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需关注的土壤特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镉、六价铬、汞、镍、铅、铜),石油烃(C10-C40),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
三、初步采样调查
基于第一阶段场地污染识别的结果,开展第二阶段的污染现状调查初步采样工作。
1、地块土壤
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布点和系统布点相结合的原则,在项目地块内共设置土壤采样钻孔点3个(3个柱状样),共采集土壤样品13个(不含平行样);在项目地块外共设置2个土壤对照点,采样深度为0-0.5m,共采集对照土壤样品2个(不含平行样)。
所有土壤样品均分析了pH、干物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的常规45项指标及石油烃(C10-C40)等特征污染物,检测分析结果表明:
1)项目地块内土壤pH值在6.12-8.20之间,其中微酸性土壤(5.5≤pH<6.5)、中性土壤(5.5≤pH<6.5)及碱性土壤(pH≥7.5)分别占样品总数的46.2%(6个)、30.8%(4个)、23%(3个)。
(2)铜、铅、镍、汞、镉、六价铬的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砷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附录A中南方水稻土的砷背景值。
(3)项目地块中石油烃(C10-C40)等有机物有检出,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或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的第一类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其余有机物未检出。故项目地块土壤有机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2、地块地下水
本次调查在项目地块内共布设3个浅层地下水监测井和在项目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井,采集地下水样品4个,共检测分析了pH、浊度、重金属和无机物(六价铬、总汞、砷、铅、镉、镍、铜)、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以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等指标。检测分析结果表明:
(1)地下水监测指标中重金属(六价铬、总汞)、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等均未检出。。
(2)地下水监测指标中重金属和无机物(铅、镍、铜、砷、镉)均小于标准值。
项目地块内的地下水pH检测值在6.40至6.58区间,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值的要求,地下水对照点pH检测值为7.04,亦优于Ⅳ类标准值的要求。
(3)项目地块内地下水的浊度的检出值基本大于10NTU,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由于地下水浊度主要为悬浮在地下水中的无机或有机的颗粒物,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因此不对该类指标进行人体健康影响分析。
四、初步调查结论
项目地块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可符合规划用地性质:服务设施用地(幼儿园)进行再开发利用,从人体健康风险的角度是可行的,无需进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