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大良街道云近东区37-2地块(以下简称“目标地块”)
占地面积:119409.3m2
地理位置: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近东区驹荣路东侧、锦上西路北侧
土地使用权人: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农业用地
未来规划:R2二类居住用地、S1社会停车场用地、E1水域用地和G1公共绿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州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在第一阶段调查期间,项目组通过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资料、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对项目地块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因项目地块历史上仅作为农田及鱼塘,且由周边农户进行蔬菜种植及鱼类散养,未进行过规模化种植、养殖,除2008年,项目地块内东部约1100m2的鱼塘有过回填,土方回填过程的施工作业对项目地块有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潜在风险。故此次调查确定潜在关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三、初步采样调查
基于第一阶段场地污染识别的结果,开展第二阶段的污染现状调查初步采样工作。
1、地块土壤
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布点和系统布点相结合的原则,在项目地块内共设置土壤采样钻孔点15个,共采集土壤样品62个;在项目地块外共设置3个土壤对照点,采样深度为0-0.5m,共采集对照土壤样品3个。
分析了pH、水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的45项污染物、表2有机农药类的14项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及锌等因子。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取得如下主要结果:
(1)项目地块内土壤pH值在5.65~8.47之间。
(2)项目地块内土壤水分在13.26%~78.56%之间。
(3)项目地块内土壤铜、铅、镍、汞、镉的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砷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附录A中水稻土的砷背景值,锌的检出值均低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的第一类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六价铬未检出,故项目地块(规划为R2二类居住用地、S1社会停车场用地、E1水域用地和G1公共绿地)土壤重金属及无机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4)项目地块内土壤甲苯、四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仿、石油烃(C10-C40)等有机物有检出,但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其余有机物未检出,故项目地块土壤有机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项目地块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项目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
2、地块底泥
项目地块东北部存在一条过境水体(黄鱼洲涌)、两个闲置鱼塘(与过境水体连通)以及地块东南部有一个农用水塘,为了判断地表水体内沉积物的受污染情况,分别对东北部过境水体(黄鱼洲涌)、闲置鱼塘和东南部农用水塘采取底泥样品进行检测,采样点分别为S-1、S-2和S-3,共采集底泥样品3个。分析了pH、水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的45项污染物、表2有机农药类的14项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及锌等因子。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取得如下主要结果:
(1)项目地块内底泥汞、镉、铜、铅、镍的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砷的检出值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附录A中水稻土的砷背景值;锌的检出值均低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的第一类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六价铬未检出。故项目地块(规划为R2二类居住用地、S1社会停车场用地、E1水域用地和G1公共绿地)底泥重金属及无机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2)项目地块内底泥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最大值为32mg/kg,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其余有机物均未检出,故项目地块底泥有机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项目地块底泥中污染物的含量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项目地块底泥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
3、地块地下水
本次调查在项目地块内共布设3个浅层地下水监测井和在项目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井,采集地下水样品4个,共检测分析了pH、浊度、重金属和无机物(六价铬、总汞、砷、铅、镉、镍、铜)、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以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等指标。检测分析结果表明:
(1)地下水监测指标中重金属(六价铬、总汞)、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等均未检出。
(2)地下水监测指标中重金属和无机物(铅、镍、铜、砷、镉)均小于标准值。
项目地块内的地下水pH检测值在6.40至6.58区间,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值的要求,地下水对照点pH检测值为7.04,亦优于Ⅳ类标准值的要求。
(3)项目地块内地下水的浊度的检出值基本大于10NTU,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由于地下水浊度主要为悬浮在地下水中的无机或有机的颗粒物,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因此不对该类指标进行人体健康影响分析。
4、地块地表水
项目地块东北部存在一条过境水体(黄鱼洲涌)、两个闲置鱼塘(与过境水体连通)以及地块东南部有一个农用水塘(封闭水体),为判断地块内地表水是否受到地块内潜在污染物的影响,本次调查在东北部过境水体(黄鱼洲涌)、闲置鱼塘以及农用水塘采集了3个地表水样品。
分析了pH、浑浊度、重金属及无机物(六价铬、汞、砷、铅、镉、镍、铜、锌)、有机农药类14项(阿特拉津、氯丹、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敌敌畏、乐果、硫丹、七氯、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六氯苯、灭蚁灵)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等因子。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取得如下主要结果:
(1)项目地块内地表水pH在7.4至7.8之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水质标准要求。
(2)项目地块内地表水铅、镉、镍、锌、铜有检出,且检出值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水质标准,其余重金属及无机物未检出,故项目地块(规划为R2二类居住用地、S1社会停车场用地、E1水域用地和G1公共绿地)地表水重金属及无机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3)项目地块内地表水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且检出值均低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的第一类用地地下水风险筛选值,其余有机物均未检出,故项目地块地表水有机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项目地块地表水的检出值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水质标准或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的第一类用地地下水风险筛选值,因此可以认为项目地块的地表水水质状况良好。
四、初步调查结论
项目地块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可符合R2二类居住用地、S1社会停车场用地、E1水域用地和G1公共绿地等用地的使用要求。因此,项目地块作为R2二类居住用地、S1社会停车场用地、E1水域用地和G1公共绿地进行再开发利用,从人体健康风险的角度是可行的,无需进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阶段。
附件:2.1正文(送审稿)-大良街道云近东区37-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