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中长期环保规划

各级政府中长期环保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生态红线划定及调整规划

生态红线划定及调整规划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应当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各类环保专项规划和行动计划、方案

各类环保专项规划和行动计划、方案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等作用,科学制定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新一轮行动计划,做到前瞻性和操作性相结合,问题导向和政策安排相对应,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相配套,防止任务空心化、项目不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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